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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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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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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精通医学的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精通医学的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陈灿芳律师,广州精通医学的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人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了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除了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外,还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行为人。也就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且是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才是过失行为。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违反了应尽义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成过失。违反义务的原因并不是行为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是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重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重大医疗事故的认证标准是什么,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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